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裕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