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蔡育欣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被告 何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906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5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2元。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