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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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敏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