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建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4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99316元│月02日起│││├──┼────┼──────┼──────┼───────┤│002│新臺幣│自民10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98070元│月2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345號)緣債務人袁建進於92年07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3,96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為5084元,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94年9月1日止計算之。
【信用卡】期前利息為181496元,自民國94年7月23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