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務人 黃正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叁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民國101年5月2日至101年6月20日在行政院衛生署醫院就醫,未繳交醫療費用積欠債權人醫藥費新臺幣7,913元。
(二)依民事訢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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