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足妹 選任辯護人 黃偉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日前檢察出大腸癌,必須前往醫院重新檢查以確認病情,另被告之子洗腎多年,身體虛弱,病情不穩,必須被告親自照顧。況被告無金錢或門路逃亡,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依卷內證據以觀,被告確實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有高度逃亡誘因,況被告之角色為何、參與犯罪之程度,均有待交互詰問共犯以釐清,苟予開釋在外,自有勾串共犯以脫免罪責之可能,是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存,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