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忠誠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