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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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美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IC板3片及代幣1350枚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臺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扣得IC板3片及代幣1350枚業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57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