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吳糧全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必然以相對人曾聲請法院為假扣押裁定經准許為前提,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3127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98,439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具狀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係依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核發基院曜105司執勤字第19012號債權憑證,其原執行名義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簡字第311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是相對人之執行名義並非民事假扣押裁定,而係上開民事簡易判決,從而,依旨揭說明,自無旨揭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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