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告 黃汨心 被告 胡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415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1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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