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42號聲請人 林炎生 代理人 王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0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10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00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000││├──┼───────────────┼──────────────┼────┼───┤│0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00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00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00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1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001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200││├──┼───────────────┼──────────────┼────┼───┤│001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280││├──┼───────────────┼──────────────┼────┼───┤│001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792││├──┼───────────────┼──────────────┼────┼───┤│001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6││├──┼───────────────┼──────────────┼────┼───┤│001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881││├──┼───────────────┼──────────────┼────┼───┤│001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