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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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84號原告 林禾盛林萬水 原告 姚鎂雪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8萬1490元【即(00000-00000)X102年公告土地現值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75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910元,尚欠新臺幣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珮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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