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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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元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經本院於同年11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經合法送達在案,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