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永祥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