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花 原告 詹煌勝
詹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宣 被告 曾國鈴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被告 黃芷裙
林柏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 林柏彬 」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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