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109年度緩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君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81至85頁,本院卷附資料),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經乙醇沖洗,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0頁暨反面),堪認均係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又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證據出處1白色結晶(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2190公克、淨重0.00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卷第70頁暨反面)2吸食器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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