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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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原告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