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原告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