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陳秀英 被告 黃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