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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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靜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