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3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號(偵查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參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規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朱光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