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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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十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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