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30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1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