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9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國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9日止累計121,666元正未給付,其中117,817元為本金;3,76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國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9日止累計81,216元正未給付,其中78,620元為本金;2,5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國龍於民國101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9日止累計216,216元正未給付,其中209,598元為本金;6,53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國龍於民國99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9日止累計141,022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36元為本金;3,5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9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國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17817││12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國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78620││12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國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209598││12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國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計│││137436││12月1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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