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6年扣繳憑單、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6.請提出聲請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信託予第三人 呂瑩玲 之相關證明文件;另釋明信託獲利之所得數額為何。
7.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78元、臺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1421元原因為何。
8.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70元、臺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733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其他」所得2000元原因為何。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