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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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洪楊秀琴 被告 洪玉真
洪瀚澤 洪裕鈞 吳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玉真以坐落高雄市○○區○○段三小段593、594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04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供擔保,各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洪瀚澤、洪裕鈞、吳麗文,共計擔保債權額為7,500萬元,惟系爭不動產之業經鑑定價額為20,686,3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024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