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8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朱增祥 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一七九之一號三樓;電話:00000000)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召開(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營業困難,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登記解散,並選任第三人甲○○為清算人。惟清算結果伊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