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