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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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周添銘周芳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路○○○
號3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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