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黃碧玉 間聲請調解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調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
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
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
實質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
合意,與民法第736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
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故其在實體法上,
應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而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
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性質上為一處分行為,
雙方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利,自應具有處分權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林芳守 尚積欠聲請
人新台幣1,454,963元未清償,林芳守已往生,其所遺留之
勞工退休金,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相對人林黃碧
玉已領取被繼承人林芳守之勞工退休金,惟此部分勞工退休
金屬林芳守之遺產,應優先償還林芳守之債務,聲請人請求
確認相對人林黃碧玉繼承被繼承人林芳守之遺產數額,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確認相對人林黃碧
玉繼承被繼承人林芳守之遺產數額。惟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
確認相對人繼承之遺產數額,仍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
,而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觀之,
應屬確認遺產數額繼承之事實存否之訴,核其性質屬確認之
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就相對人遺產數額繼承之事實為裁判確認。且上開遺產繼
承之法律關係存在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聲請人並非該繼
承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無從就該繼承法律關係
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從而,聲請
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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