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云忠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云忠與聲請人簽訂信用卡契
約後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7,02
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79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林云忠之相關資
料後,查得相對人林云忠之被繼承人留有雲林縣○○鄉○○
段○○○○號、同段560地號、青山段92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800分之1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林云忠因
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遭聲
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 劉秀蘭
、相對人 林英弘 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
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劉秀蘭、相對人林英弘將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5年1月29日之分割協議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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