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6號聲請人環原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哲 相對人 任德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2年(下同)5月23日以102年度全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復於6月14日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6月20日以102年度全聲字第66號裁定撤銷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裁定既裁定撤銷確定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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