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年
1月23日22時許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87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此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定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年1月23日22時許止,在臺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以每天施用2至3次之頻率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由聲請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3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其中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
3月14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另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實稱毛重0.438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188公克,驗餘淨重0.1872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其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6006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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