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犯案前乃在自家開設的便利商店工作,因人手不足的關係,使得聲請人與父母每日工作需從早上6點到晚間11點至12點方能休息,當初聲請人會參與此案,乃因 張卜元 之教唆。而聲請人一開始並未積極參與,而是張卜元利用聲請人有交通工具及與債務關係,才百般誘惑迫使聲請人參與此案,而聲請人羈押至今已有半年之久,店裡及家中事務頓時全落在父母身上,加上聲請人家中仍有上千萬負債,且還有一名年幼的妹妹需父母教導、撫養,長時間種種壓力下造成父母身心狀況每況愈下!而身為家中獨子的我,更深感愧疚與不捨,聲請人更有一名未婚妻在家等待。至另一名在逃男子,綽號「 阿文 」,因犯案期間都是張卜元與其聯繫,聲請人與「阿文」是絕無熟識之事,故聲請人何來有串供之虞?況且聲請人罪刑都已宣判,更無串供之虞!聲請人只希望能在執行之前,能讓父母休息一下,喘口氣才不至於過度操勞,雖上訴事實與聲請交保並無太大關連,但聲請人仍懇求審判長、檢察官能看在「親情」份上,法外施恩准予聲請人交保,讓聲請人能再為父母盡點孝道,讓未婚妻能有點保障,聲請人也在此保證若收到鈞庭傳票,一定準時到庭,懇請本院法官准予交保云云。
三、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業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雖有關共犯阿文部分,已因事實之釐清,致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消滅,惟被告既經本院判處重刑,非予羈押,難以確保上訴審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資力,該原因亦難以具保處分代替;再查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學業、事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指欲盡孝道、給予未婚妻保障等情縱令屬實,亦不影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之審酌。綜上,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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