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楊甲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林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8,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