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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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昌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3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3377號),判決如下:
主文呂昌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純質淨重貳拾肆點捌肆叁叁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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