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林俊賢
林建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雄蘇文經陳慶財蘇同欽蘇同力 、蘇阿梅、 郭丙申洪周阿迫蔡梅花蘇欽煌蘇寶山蘇明智郭四川洪仁義郭寶船郭寶結郭啟仁洪麗霞洪素英洪素雲洪素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面積為183,6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元,原告2人應有部分各為378,664分之13,420,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6,505元【計算式:(183,63
6×400)×(13,420/378,664×2)=5,206,5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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