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倍弘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依聲請人陳述其母共有3名扶養義務人,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母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依聲請人所述,其母有領取勞保給付約1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除上所述,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房租4,000元並檢附租約,惟該租約就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及租賃期限皆無記載,請提出最新相關資料或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