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蘇泓元 被告 林玉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原告關於身體被侵害之請求(即原告請求醫藥費、精神慰撫金部分;至原告請求之其他機車維修費用等財物損害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