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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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威良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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