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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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林福進 上列聲請人林福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