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01號112年度易字第680號113年度易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魁斈選任辯護人朱健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9
02、18276、19958、2062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97號、112年度偵字第250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8、25098、2869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290號、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洪魁斈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魁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交付現金或物品予洪魁斈,或代為支付費用,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6、8、12所示之人復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另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方式,無故攝錄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人之性影像。
二、證據標目㈠犯罪事實全部⒈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40至43、70、168、172頁
)⒉被告之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聲羈卷第32至34頁)⒊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5至50、196至199
頁,偵18276卷第9至13頁,偵20623卷第9至14頁,偵15218卷第149至155頁,偵38082卷第79至81頁,偵52290卷第6至8、135至137頁,偵緝卷第43至47頁,偵25098卷第7至13、240至241、294至295頁,偵8559卷第3頁反面至4頁)⒋本院112年聲搜字第77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
採證同意書(偵17902卷第66、73、80頁,偵18276卷第35頁)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7902卷第67至71、74至78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8276卷第27至31頁)⒎扣案物品照片(偵17902卷第82至86、433頁,偵18276卷第10
6至121頁)㈡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部分
如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適用㈠適用法條之說明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簡言之,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指以詐術取得同條第1項之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倘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亦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詐得現實之財物為要件。
⒉本件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分別向如附表一編號1、3至4
、7至1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或交付現金或物品,均係詐得具體現實之財物;另以詐術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9、12所示之人代為支付費用,或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則係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揆諸上開說明,分別應構成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為。
㈡罪名及處罰條文⒈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4、7至9、12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8號移送併辦意旨、1
12年度偵字第28691號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290號移送併辦意旨、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部分,分別與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3、4、8所示犯罪事實相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098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與112年度偵緝字第1397號追加起訴部分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指明。
㈢包括一罪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部分,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時、地,先後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使被告取得不法利益,係利用同一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各論以包括一罪。
㈣科刑上一罪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4、7至9、12所示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所定之刑處斷。㈤數罪併罰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共13罪),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所犯各罪,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
四、量刑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不同網路身分,分
飾上司、客戶等,復藉結識各該被害人並獲得其等信任之機會,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誆騙各該被害人,致其等分別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交付現金、物品,或代為支付費用,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6、8、12所示之人尚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又未經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人之同意,無故持行動電話攝錄其等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人之性隱私,影響其身心健康甚鉅,足見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殊值非難。
㈡就其犯罪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被告本件犯
行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三「匯款或交付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復衡諸被告所詐得之財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已與告訴人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癸○○新臺幣(下同)4萬元且已履行完畢,並取得告訴人癸○○之諒解(本院卷第187、191至193頁);其餘財物則迄未歸還各該被害人,亦未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又參諸各該被害人之意見。綜上,被告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尚無格外從輕之事由,應屬中度之範疇。
㈢另考量被告前於100至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入監執行完畢),復於107至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其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再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均相同或類似,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足見其對於本件犯行相應之責任已有一定程度之體認,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目前從事果菜市場批價員工作,月薪約4萬元,與父母親、胞妹同住,罹患癌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㈣定執行刑
又衡酌被告所犯12次詐欺取財(得利)罪、1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犯罪類型及所侵害之法益尚屬有別,惟其所犯12次詐欺取財(得利)罪部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亦分布於110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被告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情,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㈠性影像附著物
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SAMSUNG廠牌GalaxyA32紫色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持以從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之工具及儲存裝置,係供其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並屬性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卷附含有前揭性影像之翻拍照片,均係檢警為調查或偵查本案犯罪事實所作成或取得之證據資料,並非依法應沒收之物,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犯罪工具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行動電話8支,均係被告所用,供其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偵17902卷第5至6頁,偵18276卷第10至11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至10所示之SAMSUNG廠牌GalaxyA54白
色行動電話1支、Dyson廠牌吹風機1台、襯衫1件,分別係被告因如附表一編號4、1、5所示犯行所詐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偵17902卷第5至6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2所示部分,因詐欺取財
或詐欺得利犯行所詐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財物及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如附表二編號4、9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已扣案,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或追徵之違誤,自應由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附此指明。
⒊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自告訴人癸○○所詐得之財物
及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合計4萬0,980元,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癸○○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告訴人癸○○4萬元作為損害賠償,兩造就本件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業如前述,堪認告訴人癸○○所受損害業因上開和解賠償獲得相當程度之填補,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等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本院自不得再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以免發生被告遭受雙重剝奪之結果;另就其犯罪所得超過和解金額之差額即980元部分,固仍屬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惟衡諸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癸○○達成和解,雙方利益狀態已獲得適度調整,被告亦付出相當代價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縱令和解過程因雙方互相讓步,以致和解給付金額低於被告實際犯罪所得數額,然雙方既已同意放棄其餘請求,應認告訴人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之立法目的已臻達成,倘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超過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⒋至其餘扣案物(悠遊卡2張、發票6張等),或非供本件犯行
所用之物,或僅係據以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依卷內事證,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關連性或係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劉昱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鄭存慈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證據資料罪名及宣告刑1辛○(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1、112年度偵字第152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自稱係公司南區副總「周副總」、「James」、客戶「Hong」,並佯稱:將私下替辛○調派職務,但須代訂餐廳、代付費用、購買送客戶之禮品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復代為支付費用,並交付現金、物品予洪魁斈(匯款或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辛○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9958卷一第114至115、117至119、121至124頁、卷二第417至419頁,偵15218卷第49至52、73至75、77至79頁)⒉證人亥○○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447至449頁,偵15218卷第165至167頁,偵8660卷第22至23、150至151頁)⒊辛○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帳單(偵19958卷一第142至146頁、卷二第420至422、424至426頁,偵15218卷第105至111頁)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902卷第358頁之1至360頁,偵15218卷第44頁之1至47頁,偵25098卷第129至132頁)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17902卷第259至260頁)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19958卷一第276至279頁)⒎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7902卷第371至373頁)⒏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5218卷第65頁)⒐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9958卷一第129至131頁,偵15218卷第59至61頁)⒑帳戶個資檢視(偵15218卷第85至86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代號AW000-A112328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起訴書附表編號2112年1月18日某時許,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自稱公司副總「James」、客戶「Hong」,並佯稱:希望甲招待重要客戶「Hong」並發生性行為,才能升遷至總公司,並獲取獎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1月19日、1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君品酒店、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蘊泉庄,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⒈被害人甲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他2943卷第37至42、45至54、398至399頁,偵19958卷一第167至172、174至182頁)⒉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電子郵件畫面、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他2943卷第157至169頁,偵19958卷一第186至187、189至219、222至226、228頁、卷二第1至8頁)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9958卷一第188頁)洪魁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代號AW000-A112325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3、112年度偵字第286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12月1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或以LINE聯繫乙,自稱經銷商總經理「James」、「Eason郭」、股東「Hong」,並佯稱:董事長需要員工拉攏親近股東,讓股東喜歡,若表現佳將提供職位及薪酬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2月23日、12月28日,在蘊泉庄、君品酒店,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並交付現金予洪魁斈,又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或交付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乙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他2943卷第66至76、421至422頁,偵19958卷一第240至250、262至265頁,偵38082卷第11至14頁)⒉證人丑○○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38082卷第8頁反面至9頁反面、93至94頁)⒊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他2943卷第171至203頁,偵19958卷一第266至274、278至279、283至287頁、卷二第9至32頁,偵38082卷第33至40頁)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902卷第361至369頁,偵8660卷第40頁之1至55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資料(偵17902卷第285至335頁)⒍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9958卷二第399至400頁,偵38082卷第27至32頁)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902卷第358頁之1至360頁,偵15218卷第44頁之1至47頁,偵25098卷第129至132頁)⒏帳戶個資檢視(偵38082卷第17至19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4代號AD000-A112309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4、112年度偵字第52290號、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5月1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丙,自稱總公司副總「 陳維國 」、「James」、「Eason劉」、客戶「hong」,並佯稱:介紹長期往來客戶,要求丙接待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交付現金、物品予洪魁斈(匯款或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復分別於112年5月20日、5月22日至23日,在臺北市○○區○○路00號山樂溫泉、君品酒店,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⒈告訴人丙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他2943卷第105至110、123至125、408至410頁,偵19958卷一第362至367、378至380、393至399、483至489頁,偵20623卷第25至31頁,偵52290卷第17至29、99至100頁,偵8559卷第11頁及其反面)⒉證人丁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52290卷第10至13、16、137頁,偵8559卷第5頁反面至6頁反面)⒊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帳單明細、汽車出租單、交易明細等影本、即時消費紀錄翻拍照片(他2943卷第348至394頁,偵19958卷一第409至416頁、卷二第254至287、289至295頁,偵52290卷第109至132頁,偵20623卷第50至57頁,偵8559卷第17至18、19至22頁反面)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資料(偵52290卷第75至94頁,偵20623卷第33頁)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他2943卷第134至138頁,偵19958卷一第385至389、491至493頁,偵52290卷第59至62頁,偵20623卷第34至36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5代號AW000-A112399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5洪魁斈於112年1月3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或以LINE聯繫丁,自稱公司總經理「James」、客戶「hong」、「hung」、「leo」,並佯稱:公司需要資金,希望員工陪客戶1個月至半年,並發給獎金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陸續於112年1月31日至6月19日間,代為支付費用(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並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嘉賓閣溫泉會館、臺北市○○區○○路00○0號天閣酒店台北劍潭館、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大師商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北投輕行旅等處,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另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3月13日晚間11時許,在天閣酒店台北劍潭館某房間內,未經丁同意,無故持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行動電話,以錄影方式攝錄其與丁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⒈告訴人丁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120至127頁,偵19958卷一第421至427、475至479頁、卷二第368至370頁,偵20623卷第17至21頁)⒉丁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消費明細、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照片等(偵20623卷第37至40頁,偵17902卷第134至154、235頁,偵19958卷一第432至454、494至497頁、卷二第372至374頁)⒊行動電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偵17902卷第86頁)洪魁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代號AC000-A112223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6111年2月中旬,以LINE聯繫戊,自稱公司秘書「Eason」,並佯稱:有賺錢合作機會,若成功可進入總公司,須配合金主要求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陸續代為支付費用(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復於111年2月16日、2月19日、2月21日,在新北市○里區○○路000號白宮行舘、山樂溫泉,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⒈告訴人戊之警詢筆錄(偵17902卷第89至91、106至109頁,偵19958卷一第499至501、517至519頁)⒉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即時消費紀錄翻拍照片(偵17902卷第96至104頁,偵19958卷一第506至514頁、卷二第296至301頁)洪魁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7子○○(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7111年10月上旬,撥打電話或以LINE聯繫子○○,自稱公司總經理「Eason」、金主「Hong」,並佯稱:若配合陪金主出遊,可獲得公司升遷機會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8日至10日,代為支付費用,並交付現金予洪魁斈(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子○○之警詢筆錄(偵17902卷第172至175頁,偵19958卷一第538至541頁)⒉子○○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消費明細翻拍照片(偵17902卷第180至185頁,偵19958卷一第546至551頁、卷二第362至366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8代號L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己)(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8、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2月上旬某日,撥打電話或以LINE聯繫己,自稱公司總經理「James」、金主「Hong」,並佯稱:要陪同金主食宿、代為支付花費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至4月間,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交付現金、物品予洪魁斈,復代為支付費用(匯款或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復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日勝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蘊泉庄、大師商旅等處,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⒈告訴人己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155至157、169至171、237至238頁,偵19958卷一第521至523、535至537頁、卷二第376至377頁,偵8559卷第12至13頁)⒉證人戌○○、酉○○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450至451頁,偵25098卷第102至104、108至109頁)⒊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等擷圖、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信用卡帳單等(偵17902卷第162至168、242至256、396至408頁,偵19958卷一第528至534頁、卷二第303至360、380頁之1至393頁,偵8559卷第24至29頁反面)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資料(偵52290卷第75至94頁,偵20623卷第33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7902卷第375至386頁,偵25098卷第123至126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9癸○○(告訴人)起訴書附表編號0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LINE聯繫癸○○,自稱公司副總經理申○○、「Eason劉」、老闆「hong」,並佯稱:公司內部有好職缺,若配合服務大企業老闆,將發給酬勞、獎勵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陸續交付現金予洪魁斈,復代為支付費用(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癸○○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8276卷第15至18、19至21、166至167頁)⒉證人申○○之警詢筆錄(偵18276卷第23至24頁)⒊癸○○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收據、汽車出租單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偵18276卷第43至101、103頁)⒋被告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8276卷第39頁)⒌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8276卷第106至121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庚○○(告訴人)112年度偵緝字第13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12年12月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庚○○,自稱某公司副總「James」,並佯稱:因公司資金周轉,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庚○○之警詢筆錄(偵8660卷第61至63頁)⒉證人亥○○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447至449頁,偵15218卷第165至167頁,偵8660卷第22至23、150至151頁)⒊庚○○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8660卷第67至70頁)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902卷第361至369頁,偵8660卷第40頁之1至55頁)⒌帳戶個資檢視(偵8660卷第59、81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丑○○(告訴人)112年度偵緝字第13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12年度偵字第250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000年00月下旬某日,以LINE聯繫丑○○,自稱公司主管「Eason」、金主兒子「Hong」,並佯稱:若與「Hong」伴遊,可獲得酬勞;向丑○○借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⒈告訴人丑○○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8660卷第83至85頁,偵25098卷第20至23、258至259頁)⒉證人亥○○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447至449頁,偵15218卷第165至167頁,偵8660卷第22至23、150至151頁)⒊丑○○提供之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660卷第99頁)⒋亥○○提供之金融卡影本(偵8660卷第25、29頁)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5098卷第132至133頁)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902卷第361至369頁,偵8660卷第40頁之1至55頁)⒎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偵8660卷第33至38頁,偵25098卷第111至113頁)⒏帳戶個資檢視(偵8660卷第59、81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2代號H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H女)(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25098號追加起訴書111年11月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H女,自稱公司副總「 林慎之 」、「Eason」、客戶「 洪嘉陽 」、「Hong」,並佯稱:如陪伴客戶2個月,可獲得高額獎金、薪酬云云,致H女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代為支付費用(匯款或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帳戶均如附表三所示),復於111年11月至12月間,在蘊泉庄、君品酒店、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林酒店等處,與洪魁斈發生性行為。⒈告訴人H女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098卷第36至38、43至45、215至219、247至248、298至299頁)⒉證人戌○○、亥○○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7902卷第450至451頁,偵25098卷第101至104、171至173、174至175頁)⒊H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畫面擷圖、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信用卡帳單(他5023卷第9至145頁,偵25098卷第49至58、220至237、281至284頁)⒋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5023卷第158至207頁)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5098卷第142至160頁)⒍帳戶個資檢視(偵25098卷第48頁)洪魁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說明1SAMSUNG廠牌粉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2OPPO廠牌R9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3SAMSUNG廠牌GalaxyA22紫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4SAMSUNG廠牌GalaxyA54白色行動電話1支⒈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5SAMSUNG廠牌GalaxyA13白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6SAMSUNG廠牌GalaxyA32紫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7SAMSUNG廠牌GalaxyA53黑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8SAMSUNG廠牌GalaxyA33白色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9Dyson廠牌吹風機1台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10襯衫1件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附表三編號被害人匯款或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匯款或交付金額匯入帳戶說明1辛○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N/A7,5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17日晚間8時40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17日晚間8時43分許N/A1,5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許N/A3,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許N/A3,000元同上匯款112年1月18日晚間7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時尚廣場5,000元N/A交付現金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N/A6,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N/A60,000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時尚廣場8,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1月23日凌晨0時28分許N/A7,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25日上午11時56分許N/A10,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N/A42,0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27日上午11時7分許N/A12,000元同上匯款112年1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許N/A35,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30日上午10時11分許N/A30,0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2月1日上午8時15分許N/A25,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2月1日上午8時19分許N/A50,0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時尚廣場10,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高鐵台北站售票處18,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1月至6月間各消費地點109,889元N/A代為支付費用、交付物品(含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Dyson廠牌吹風機1台,其金額應予扣除)2乙111年12月23日某時許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蘊泉庄3,000元N/A交付現金111年12月26日晚間8時25分許N/A4,650元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2月26日晚間8時26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2月28日某時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君品酒店3,000元N/A交付現金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N/A3,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2日晚間10時1分許N/A2,200元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112年1月13日晚間7時22分許N/A3,5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15日晚間7時40分許N/A2,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丙112年5月18日凌晨0時許N/A2,000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7分許N/A3,000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2分許N/A18,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0分許N/A1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山樂溫泉3,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5月20日晚間11時48分許N/A9,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N/A8,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N/A8,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君品酒店3,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5月22日晚間7時35分許N/A10,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5月23日上午7時29分許N/A8,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5月23日晚間8時8分許N/A15,000元同上匯款112年5月23日晚間9時4分許N/A10,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5月22日各消費地點59,151元N/A代為支付費用、交付物品(含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SAMSUNG廠牌GalaxyA54白色行動電話1支,其金額應予扣除)4丁112年1月至6月間各消費地點207,051元N/A代為支付費用(含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襯衫1件,其金額應予扣除)5戊000年0月間各消費地點92,381元N/A代為支付費用6子○○111年10月8日某時許臺北火車站附近6,000元N/A交付現金111年10月9日某時許臺北火車站附近6,000元N/A交付現金111年10月10日某時許臺北火車站附近6,000元N/A交付現金111年10月8日至10日間各消費地點107,979元N/A代為支付費用7己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6分許N/A7,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2月11日某時許不詳地點19,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13日晚間7時38分許N/A2,5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112年2月13日某時許不詳地點14,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15日某時許不詳地點13,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16日某時許不詳地點8,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17日某時許不詳地點8,000元N/A交付現金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N/A6,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0分許N/A12,000元同上匯款112年2月19日某時許不詳地點6,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2月19日晚間7時59分許N/A5,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許N/A50,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4分許N/A30,000元同上匯款112年2月21日上午7時25分許N/A20,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N/A10,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9分許N/A9,000元同上匯款112年3月5日上午11時51分許N/A6,5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2分許N/A14,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N/A18,000元同上匯款112年3月11日凌晨1時40分許N/A12,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N/A18,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N/A5,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8分許N/A10,000元同上匯款112年3月22日上午11時34分許N/A15,000元同上匯款112年3月25日中午12時45分許N/A30,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N/A9,000元同上匯款112年4月2日晚間9時9分許N/A8,000元同上匯款112年2月至3月間各消費地點448,895元N/A代為支付費用8庚○○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2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N/A5,000元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丑○○111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1分許N/A3,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1日凌晨1時31分許N/A1,4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2年1月1日晚間10時許N/A950元同上匯款112年1月1日晚間11時46分許N/A900元同上匯款112年1月2日晚間10時17分許N/A4,700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H女111年11月8日上午11時45分許N/A7,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45分許N/A7,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11日晚間11時4分許N/A6,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N/A1,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13日中午12時10分許N/A7,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13日晚間10時19分許N/A7,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14日晚間9時42分許N/A7,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18日中午12時35分許N/A7,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許N/A6,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N/A7,000元同上匯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許N/A5,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6分許N/A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23日晚間10時51分許N/A5,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1年11月25日晚間11時7分許N/A3,500元同上匯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N/A5,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分許N/A5,000元同上匯款111年11月至12月間各消費地點44,722元N/A代為支付費用11癸○○(已和解)112年6月9日晚間7時3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淡水自強門市9,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6月10日晚間8時12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北投老爺酒店10,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6月10日晚間8時12分許同上8,300元N/A代為支付費用112年6月12日中午某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中租租車桃園中山站5,280元N/A代為支付費用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淡水自強門市6,000元N/A交付現金112年6月14日晚間7時30分許N/A2,400元不詳帳戶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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