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4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順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執行債務人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保險資料後為執行。而具體標的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昌分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