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00號聲請人 溫麗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能 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 李能任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