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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