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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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7號

聲請人楊○○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楊○○、陳○○自民國000年0月0日起至死亡之日止,按月各新台幣(下同)0,000元、0,000元之扶養費,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聲請標的價額應超過100萬元,而未滿5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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