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毅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808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竹簡字第838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林毅學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晚上6時28分許,在新竹市○道○路與新源街口,因其前妻 莊伊雯 與告訴人 張靖弦 發生車禍,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推打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已於102年10月31日在本院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當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2年度竹調字第766號調解筆錄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38號卷第29、3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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