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告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威興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被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洪旻郁 律師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一)....255萬1,000元」及五、得心證之理由中「(三)....⒉....訂金5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251萬1,000元」及「(三)....⒉....訂金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