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4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張數│單位數││││名稱│號碼││││││││││├──┼───────┼─────┼────┼──┼────┤│001│富邦證券投資信│精準證券投│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