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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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