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彭榆晴 即 彭嘉雯 被告 彭慶祿
温添福 陳根木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7日以101年度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064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